2022年12月1日,绵住建委印发的《有关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中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绵办规〔2022〕5 号,以下简称《措施》)要求,为落实购房契税财政补贴、特殊群体购房财政补贴、购买商业用房财政补贴和购买车位财政补贴等政策,做好各项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发放等工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房财政补贴条件、范围、标准
(一)购房时间和区域
2022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高新区、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经开区、仙海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购房,且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购房人可申领有关财政补贴。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补贴范围
申领购房契税财政补贴、特殊群体购房财政补贴,所购买房屋需为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能够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的住房。使用性质以购房合同登记的用途为准,其中登记的用途须为住宅(含不满足日照条件,购房合同登记为公寓的住房)
(三)补贴类别与标准
1.购房契税财政补贴
建筑面积 90m2以下的全额补贴实缴契税;建筑面积 90m2至144m2(不含)补贴实缴契税的 80%;建筑面积 144m2及以上的补贴实缴契税的 50%。
住房面积和实缴契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为准。
2.特殊群体购房补贴
特殊群体包含:具有农村居民家庭户籍的人员;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
按照所购住房面积给予 200 元/m2的购房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 2 万元)。住房面积以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申领特殊群体购房补贴,所购住房若存在两个及以上购房人的,且其他购房人为特殊群体类别之外的,特殊群体购房人所占份额应不小于 50%。
特殊群体购房补贴明确的八类群体与“绵办规〔2022〕2号”文件的多孩家庭等九类群体,符合多项条件的购房补贴家
庭可叠加享受补贴,最多只能叠加享受两项。
3.购买商业用房财政补贴
按购房合同总价款的 1.5%给予财政补贴,合同总价款和使用性质以购房合同登记的为准,使用性质需为商业。
4.购买车位财政补贴
对购房人给予 3000 元/个的财政补贴,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车位个数和使用性质以购房合同登记的为准,其中登记的用途需为车位。
二、申报材料
(一)共同申报材料
《措施》明确的四类财政补贴,均需提交以下共同申报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薄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其他购房人须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本人知晓并同意由 XXX 申请、办理、领取 XX 补贴”字样并签字盖手印);
3.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买卖合同摘要”页及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如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购房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5.申请部门认为的其他证明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有关资料后一并提交)。
(二)申领契税财政补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契税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领特殊群体购房财政补贴,还需要根据群体类别分别提供材料如下:
1.申领农村居民家庭户籍购房补贴的,须提供户口簿(验原件,收户主页和购房人信息页复印件)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农村居民户籍证明(原件)。
2.现役军人须提供有效的现役军人证和军人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确实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所在部队出具有关服役证明(原件)。
3.退役军人须提供有效的退役军人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退役军人优待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确实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入伍、退伍有关原始档案资料(收复印件,需加盖档案资料提供部门公章)或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门出具有关服役证明(原件)。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须提供相应优待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确实无法提供的,可出具户籍所在地的区(园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5.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工作者,须提供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参与疫情防控证明材料(原件)。
6.社区工作者,须提供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申领两项及以上购房补贴的,需按照一个补贴类别一套材料的原则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兑付程序
(一)受理
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网签合同备案后,凭上述有关材料,填写《补贴申请审核表》到房屋所在地区(园区)住建部门进行补贴申报。
(二)审核
1.由住建部门单独审核的补贴
购房契税财政补贴、购买商业用房财政补贴、购买车位财政补贴以及特殊群体购房财政补贴中提供现役军人证和军人保障卡的现役军人、提供退役军人证的退役军人及提供相应优待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购房补贴,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园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所购房屋情况(网签合同备案时间、购房面积、房屋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2.由多部门联合审核的补贴
特殊群体购房补贴(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补贴时提供有关证件原件除外)由房屋所在地区(园区)住建部门负责统一收取补贴申领人提交《补贴申请审核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并对所购房屋情况(网签合同备案时间、购房面积、房屋性质等)进行审查核实,定期将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类别转(园区)有关部门审核,区(园区)有关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特殊群体购房财政补贴条件完成核实,在审核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章后,将所有申报资料转区(园区)住建部门汇总。
区(园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领特殊群体(农村居民)购房财政补贴申领人提供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农村居民户籍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核实其户籍在 2022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是否为农村居民家庭户籍。
区(园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领特殊群体(现、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购房财政补贴申领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群体补贴条件;
区(园区)卫健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审核申领特殊群体(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购房财政补贴申领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群体补贴条件;
区(园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审核申领特殊群体(社区工作者)购房财政补贴申领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群体补贴条件。
经区(园区)住建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区(园区)住建部门计算财政补贴额度,签署补贴发放意见,并负责保管发放购房补贴的资料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对审核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注明原因。申领人对所购房屋情况审查核实结果、户籍认定、特殊群体身份有异议的,可向区(园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区(园区)住建部门牵头,与同级财政、税务、公安、退役军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资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三)兑付
审核后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园区)住建部门通过代理银行将财政补贴拨入购房者银行账户。
四、资金兑付和清算
(一)补贴资金按《关于改革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绵府发〔2014〕30 号)关于收入划分比例的规定,由市、区(园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级承担 30%,区(园区)承担70%。
(二)各区(园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先期拨付部份资金到区(园区)住建部门,确保购房财政补贴及时兑付。
(三)各区(园区)住建部门负责该区(园区)各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每季度负责分类编制《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作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四)在兑付期内的每年 10 月底前,各区(园区)住建部门根据当年的实际兑付情况,分类编制《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并将本年内实际兑付的补贴额度报市住建委汇总,市住建委将资金兑付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分担比例进行资金清算。
五、申领时限
本细则中特殊群体购房财政补贴、购买商业用房财政补贴、购买车位财政补贴申领受理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止,购房契税财政补贴申领受理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办理按揭贷款的申领人须在前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后方可申领。凡是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者,在规定时间内未申领补贴的,一律不再办理。
六、购房补贴住房管理和补贴退返
(一)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房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不得进行再次交易,不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要求的不得对网签备案合同进行变更或注销。购房补贴领取后,各区(园区)住建部门对已领取补贴的房屋以限制交易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止。
(二)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房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购房人申请对网签备案合同进行变更的,应在退返领取的购房补贴后,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信息变更、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绵建局函〔2018〕551 号)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网签备案合同后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购房人应重新提交《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及相应申报资料,有关部门重新对购房补贴申领资格进行审核。
(三)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房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购房人申请对网签备案合同进行注销的,购房人应在退返领取的购房补贴后,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信息变更、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绵建局函〔2018〕551 号)的规定进行备案合同注销。
(四)退返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应将退返资金存入各区(园区)指定账户,并提供缴存发票等凭证。
(五)购房人退返购房补贴的,由各区(园区)住建部门根据当年(每年 10 月底前)的退返购房补贴情况,分项编制《购房财政补贴资金退返汇总表》,并报市住建委汇总,市住建委将退返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分担比例进行资金清算。
七、政策宣传
各区(园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做好《进一步促进绵阳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绵办规〔2022〕5 号)中各项购房优惠、财政政策宣传工作。
八、监督检查
住建、财政部门联合税务、公安、退役军人、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对相应购房财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且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新规定调整执行,各区(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内容到这里就结束啦,要是还有搞不明白朋友可以通过下方各部门的业务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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